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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給他立案是不是不作為?
遼寧-阜新 09-19 14:56 懸賞 0 發布者:zhanga…… 給我留言 回答:(2) 法院不給他立案是不是不作為?
在遼寧省阜新市發生了這樣一件事:阜新礦務局職工培訓中心的電氣工程師孫洪于2008年12月份在阜新市檔案局查找他在阜新市稅務局工作期間的檔案時,發現了記載著他被轉正為全民工人的《吸收錄用試用干部審批表》,由此引出了一段塵封了20多年的往事。
孫洪于1982年6月參加阜新市稅務局面向社會舉行的招干考試,并被錄取。于1982年9月正式在阜新市稅務局第一分局工作,試用期為一年。然而在1983年9月份并沒有人通知他已被轉干,也沒有履行任何手續,而是讓他繼續做干部工作。直到1985年1月初,第一分局的領導突然通知他不要上班了,并停發工資。他以為被辭退了呢,也就無可奈何的回家了。他參加了1985年7月份的全國高考,并被阜新煤炭工業學校錄取了。他當時是以社會待業青年的身份參加高考的。他于1987年7月份在阜新煤炭工業學校電氣專業畢業后被分配到鐵法礦務局技工學校擔任教師工作,并于1992年5月調入阜新礦務局職工培訓中心擔任教師工作。他于2008年12月份在阜新市檔案局查找他在阜新市稅務局工作期間的檔案時,發現了記載著他被轉正為全民工人的《吸收錄用試用干部審批表》,并把它復印下來。
時至今日,他沒有接到任何稅務局的通知以及見到稅務局理應刊登在報紙上的通知!按照國家規定,企事業單位不讓職工上班,應給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各種福利。然而,自從1985年1月份以后至今,他沒有從稅務局那里得到過1分錢。
孫洪認為,由于稅務局的不負責任的行為,使他多年來始終處于拼搏狀態,造成了青春損失。由于原阜新市稅務局現分為阜新市國家稅務局和阜新市地方稅務局,即由一個法人分為兩個法人,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他們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他還認為,他與原阜新市稅務局的勞動關系并沒有解除,他現在仍然是原阜新市稅務局的職工。由于原阜新市稅務局的責任,使他受到經濟損失、青春損失、精神損害和名譽損失!他要求阜新市國家稅務局和阜新市地方稅務局進行協商,賠償他的各項損失,并給他重新安排工作,他要求回稅務局上班。
據悉,孫洪在2009年1月初曾經來到阜新市勞動仲裁院就他在原阜新市稅務局工作一事申請仲裁,但是那里的工作人員卻建議他直接上法院去起訴,并給他開出了一個不予受理決定書。于是他隨即來到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但是該立案庭的工作人員卻百般阻撓,以時間長達20多年為理由進行推托,拒絕立案。2009年7月,他又來到阜新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投訴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不作為,然而,中級法院也拒絕立案。從此開始,孫洪便走上了上訪之路。
兩年多來,孫洪多次到阜新市人大的信訪辦和阜新市政法委的涉法信訪辦上訪,對阜新市人民法院和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不作為進行投訴,然而這兩個部門始終沒有給他解決問題。他又相繼到遼寧省人大信訪辦和全國人大信訪辦去上訪,至今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
當稅務局的朋友告訴我這件事后,使我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因為我是一名法律專業的函授大專畢業生,平時愛研究一些典型案例,尤其是愛看中央電視臺每天中午12點38分播出的《今日說法》節目。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通則》的第137條的司法解釋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其立案期間最長為20年,特殊情形的,由法院依據其權限酌情處理。即立案時間可以超過20年。此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那么在孫洪身上所發生的事到底應該怎樣來解決呢?我談一下自己的看法:第一,由于記載著孫洪被轉正為全民工人的《吸收錄用試用干部審批表》上的審批時間是1985年1月5日,而他于1982年9月正式在阜新市稅務局第一分局工作。一般來說,試用期為一年。即使是延期的話,延長的期限有3個月和6個月,最多也不超過1年。也就是說,無論何種原因,在1984年9月以后,應將他自動轉干。所以說,在1985年1月初,第一分局的領導突然通知他不要上班,并停發工資,這已經違反了有關規定。由于孫洪當時還年輕,才20歲出頭,社會經驗不足,有些事他不清楚,才導致了冤案的發生!那么阜新市稅務局把他攆回家后,又經過研究決定給他轉正為全民工人這一做法實屬滑稽!值得慶幸的是,孫洪是原阜新市第二中學(阜新市的兩所重點中學之一)的高中畢業生,在校期間學習就非常好,他被阜新市稅務局攆回家后,在背負著巨大壓力的情況下,參加了1985年7月份的全國高考,并被阜新煤炭工業學校錄取,已經實屬不易啦!尤其是他當時是以社會待業青年的身份參加高考的,而阜新市稅務局第一分局并沒有給他做鑒定,這又足可以證明當時阜新市稅務局是想把他一腳踢出門外而不管他了!無論阜新市稅務局當時是何種想法,從孫洪被攆回家后,孫洪沒有接到任何稅務局要求他回去上班的通知以及見到稅務局理應刊登在報紙上要求他回去上班的通知,那么按照法律規定,他仍然是阜新市稅務局的職工,不管這件事從發生之日起距離今天有20年或是30年!所以說,他現在要求阜新市國家稅務局和阜新市地方稅務局進行協商,賠償他的各項損失以及重回稅務局上班,也是既合理又合法的!第二,阜新市稅務局在1982年6月面向社會舉行的招干考試,那是經過阜新市人事局批準的。我記得當時工商、稅務、銀行和法院等單位都曾經公開舉行過招干考試,錄取人數由阜新市人事局批準。據悉,阜新市稅務局在1982年6月招了100多人。那么問題就隨之而來啦:阜新市稅務局把孫洪轉正為全民工人后并沒有通知他回去上班,而相隔半年后,孫洪又考入位于市中心的阜新煤炭工業學校去念書,我想阜新市稅務局是知道的吧。但是阜新市人事局只知道阜新市稅務局在1982年6月招了100多人,至于說這100多人具體是誰,他們不可能都認識。說白了,這100多人的花名冊里面的某個人的名字始終存在著或者經過若干年后換成其他人的名字都是有可能的!由于阜新市稅務局已經分為阜新市國家稅務局和阜新市地方稅務局,那么孫洪的名字在阜新市稅務局存在了多少年?孫洪的名字是否已被換成其他人的名字而那個人正在頂替著他在阜新市國家稅務局或阜新市地方稅務局上班呢?這些謎底正等著人們去揭開呢!第三,在1985年時,阜新市稅務局職工工資是由阜新市財政局撥款。那么自從1985年1月份以后至今,孫洪沒有從稅務局那里得到過1分錢,請問孫洪的工資哪去了?這個謎底也只能由阜新市國家稅務局和阜新市地方稅務局來揭曉吧!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上,阜新市人民法院和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不給孫洪立案的確是不作為!事實上,在咱們國家立案時間超過20年,但法院仍然立案的不乏其例。例如,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欄目在2009年6月28日的中午12點38分播出了一個題為《25年哺育之恩化為灰燼,孩子不是我的》的案例,該案例中所講述的事情從發生之日起距離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立案已有25年多了,但是原告屬于不知情,按照《民法通則》的第137條的特殊情形,法院予以立案了。希望此事能早日得到解決,還給孫洪一個公道!
以上就是我對此事的一些看法,希望能得到網友們的支持。如果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我希望能與廣大網友們進一步探討下去。
此致
遼寧省阜新市海州區陽光小區103號樓 張愛紅
在遼寧省阜新市發生了這樣一件事:阜新礦務局職工培訓中心的電氣工程師孫洪于2008年12月份在阜新市檔案局查找他在阜新市稅務局工作期間的檔案時,發現了記載著他被轉正為全民工人的《吸收錄用試用干部審批表》,由此引出了一段塵封了20多年的往事。
孫洪于1982年6月參加阜新市稅務局面向社會舉行的招干考試,并被錄取。于1982年9月正式在阜新市稅務局第一分局工作,試用期為一年。然而在1983年9月份并沒有人通知他已被轉干,也沒有履行任何手續,而是讓他繼續做干部工作。直到1985年1月初,第一分局的領導突然通知他不要上班了,并停發工資。他以為被辭退了呢,也就無可奈何的回家了。他參加了1985年7月份的全國高考,并被阜新煤炭工業學校錄取了。他當時是以社會待業青年的身份參加高考的。他于1987年7月份在阜新煤炭工業學校電氣專業畢業后被分配到鐵法礦務局技工學校擔任教師工作,并于1992年5月調入阜新礦務局職工培訓中心擔任教師工作。他于2008年12月份在阜新市檔案局查找他在阜新市稅務局工作期間的檔案時,發現了記載著他被轉正為全民工人的《吸收錄用試用干部審批表》,并把它復印下來。
時至今日,他沒有接到任何稅務局的通知以及見到稅務局理應刊登在報紙上的通知!按照國家規定,企事業單位不讓職工上班,應給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及各種福利。然而,自從1985年1月份以后至今,他沒有從稅務局那里得到過1分錢。
孫洪認為,由于稅務局的不負責任的行為,使他多年來始終處于拼搏狀態,造成了青春損失。由于原阜新市稅務局現分為阜新市國家稅務局和阜新市地方稅務局,即由一個法人分為兩個法人,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他們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他還認為,他與原阜新市稅務局的勞動關系并沒有解除,他現在仍然是原阜新市稅務局的職工。由于原阜新市稅務局的責任,使他受到經濟損失、青春損失、精神損害和名譽損失!他要求阜新市國家稅務局和阜新市地方稅務局進行協商,賠償他的各項損失,并給他重新安排工作,他要求回稅務局上班。
據悉,孫洪在2009年1月初曾經來到阜新市勞動仲裁院就他在原阜新市稅務局工作一事申請仲裁,但是那里的工作人員卻建議他直接上法院去起訴,并給他開出了一個不予受理決定書。于是他隨即來到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但是該立案庭的工作人員卻百般阻撓,以時間長達20多年為理由進行推托,拒絕立案。2009年7月,他又來到阜新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投訴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不作為,然而,中級法院也拒絕立案。從此開始,孫洪便走上了上訪之路。
兩年多來,孫洪多次到阜新市人大的信訪辦和阜新市政法委的涉法信訪辦上訪,對阜新市人民法院和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不作為進行投訴,然而這兩個部門始終沒有給他解決問題。他又相繼到遼寧省人大信訪辦和全國人大信訪辦去上訪,至今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
當稅務局的朋友告訴我這件事后,使我產生了濃厚的興趣。因為我是一名法律專業的函授大專畢業生,平時愛研究一些典型案例,尤其是愛看中央電視臺每天中午12點38分播出的《今日說法》節目。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法通則》的第137條的司法解釋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其立案期間最長為20年,特殊情形的,由法院依據其權限酌情處理。即立案時間可以超過20年。此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第2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那么在孫洪身上所發生的事到底應該怎樣來解決呢?我談一下自己的看法:第一,由于記載著孫洪被轉正為全民工人的《吸收錄用試用干部審批表》上的審批時間是1985年1月5日,而他于1982年9月正式在阜新市稅務局第一分局工作。一般來說,試用期為一年。即使是延期的話,延長的期限有3個月和6個月,最多也不超過1年。也就是說,無論何種原因,在1984年9月以后,應將他自動轉干。所以說,在1985年1月初,第一分局的領導突然通知他不要上班,并停發工資,這已經違反了有關規定。由于孫洪當時還年輕,才20歲出頭,社會經驗不足,有些事他不清楚,才導致了冤案的發生!那么阜新市稅務局把他攆回家后,又經過研究決定給他轉正為全民工人這一做法實屬滑稽!值得慶幸的是,孫洪是原阜新市第二中學(阜新市的兩所重點中學之一)的高中畢業生,在校期間學習就非常好,他被阜新市稅務局攆回家后,在背負著巨大壓力的情況下,參加了1985年7月份的全國高考,并被阜新煤炭工業學校錄取,已經實屬不易啦!尤其是他當時是以社會待業青年的身份參加高考的,而阜新市稅務局第一分局并沒有給他做鑒定,這又足可以證明當時阜新市稅務局是想把他一腳踢出門外而不管他了!無論阜新市稅務局當時是何種想法,從孫洪被攆回家后,孫洪沒有接到任何稅務局要求他回去上班的通知以及見到稅務局理應刊登在報紙上要求他回去上班的通知,那么按照法律規定,他仍然是阜新市稅務局的職工,不管這件事從發生之日起距離今天有20年或是30年!所以說,他現在要求阜新市國家稅務局和阜新市地方稅務局進行協商,賠償他的各項損失以及重回稅務局上班,也是既合理又合法的!第二,阜新市稅務局在1982年6月面向社會舉行的招干考試,那是經過阜新市人事局批準的。我記得當時工商、稅務、銀行和法院等單位都曾經公開舉行過招干考試,錄取人數由阜新市人事局批準。據悉,阜新市稅務局在1982年6月招了100多人。那么問題就隨之而來啦:阜新市稅務局把孫洪轉正為全民工人后并沒有通知他回去上班,而相隔半年后,孫洪又考入位于市中心的阜新煤炭工業學校去念書,我想阜新市稅務局是知道的吧。但是阜新市人事局只知道阜新市稅務局在1982年6月招了100多人,至于說這100多人具體是誰,他們不可能都認識。說白了,這100多人的花名冊里面的某個人的名字始終存在著或者經過若干年后換成其他人的名字都是有可能的!由于阜新市稅務局已經分為阜新市國家稅務局和阜新市地方稅務局,那么孫洪的名字在阜新市稅務局存在了多少年?孫洪的名字是否已被換成其他人的名字而那個人正在頂替著他在阜新市國家稅務局或阜新市地方稅務局上班呢?這些謎底正等著人們去揭開呢!第三,在1985年時,阜新市稅務局職工工資是由阜新市財政局撥款。那么自從1985年1月份以后至今,孫洪沒有從稅務局那里得到過1分錢,請問孫洪的工資哪去了?這個謎底也只能由阜新市國家稅務局和阜新市地方稅務局來揭曉吧!
綜上所述,我認為在這件事情上,阜新市人民法院和阜新市細河區人民法院不給孫洪立案的確是不作為!事實上,在咱們國家立案時間超過20年,但法院仍然立案的不乏其例。例如,中央電視臺的《今日說法》欄目在2009年6月28日的中午12點38分播出了一個題為《25年哺育之恩化為灰燼,孩子不是我的》的案例,該案例中所講述的事情從發生之日起距離當事人向法院申請立案已有25年多了,但是原告屬于不知情,按照《民法通則》的第137條的特殊情形,法院予以立案了。希望此事能早日得到解決,還給孫洪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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