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的除外)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及重要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標投標以及對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應當由建設工程的投資者負責。建設工程是政府投資的,其工程招標由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負責。
第五條 市和旗、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受理招標投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和旗、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招標投標的工程項目劃分由市政府確定)。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備案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計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協調工作,并對重點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按本條例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發包的建設工程,其招標投標必須進入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交易中心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為招標人和投標人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為有關部門在該中心內辦公提供必要條件,使招標投標活動公開、公平、公正進行。交易中心是招標投標的服務和見證機構,不得代理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交易中心提供的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服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七條 交易中心實行綜合服務,市政府計劃、建設、規劃、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資格審查、工程立項批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等手續,應當集中在交易中心內辦理,并依法實施監督。
第八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不得限制和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加投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招標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第二章 招標
第九條 使用政府投資融資的建設工程;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或參與投資的建設工程;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條 建設工程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必須公開招標;其他工程項目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特殊情況,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招標文件;
(二)發出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舉行招標會議;
(五)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六)設有標底的應當編制標底;
(七)組建評標委員會;
(八)舉行開標會議;
(九)評標并確定中標單位;
(十)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簽訂承包發包合同。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具備熟悉工程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四條 招標人自行組織建設工程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組織建設工程招標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組織建設工程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 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自治區發展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在呼市日報和市交易中心信息網絡上發布招標公告,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發布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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