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號)
《貴州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已經2005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石秀詩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提高建筑工程投資綜合效益,保護招標投標當事人、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工程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對建筑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四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家融資的建筑工程,或者國有資金、國家融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筑工程應當公開招標。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其他建筑工程,招標人可以自行選擇招標方式。
第五條 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建筑工程,應當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通過招標投標確定承包商或者供應商。
前款所稱有形建筑市場系指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建設工程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固定場所。
第六條 依法應當招標的建筑工程,招標人可以對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等,實行總承包招標。
第七條 建筑工程招標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且分別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勘察、設計招標: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勘察、設計所需的有關資料收集完成,勘察、設計資金已經落實,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手續已經辦妥;
(二)監理招標: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準,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手續已經辦妥,監理資金已經落實,施工階段監理招標的,還應當完成勘察和設計工作;
(三)施工招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已經取得,具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圖紙和其他技術資料,征地拆遷已經結束,建設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四)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設計工作已經完成,設備、材料的技術性能和相關參數已經確定,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第八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法人或者項目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組織資格審查、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五)有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雙方應當簽訂書面代理合同。
鼓勵招標人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使用國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九條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資格等級承接招標代理業務;
(二)違法操縱招標投標活動;
(三)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掛靠本機構承接代理招標業務;
(四)接受或者參與同一項目的投標代理業務;
(五)泄露或者出賣標底或者其他商業秘密;
(六)收取不符合規定的招標代理服務費;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 建筑工程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將依法應當核準的招標初步方案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二)招標人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在發售資格預審文件3日前將資格預審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招標人在發售招標文件5日前,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發售招標文件;
(六)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的,由招標人進行答疑;
(七)投標人編制和報送投標文件;
(八)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九)評標委員會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十)招標人依據評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確定中標人并公示3日以上;
(十一)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招標人將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概算、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實施地點、實施時間、工期、質量要求等;
(二)投標人應當具備的資質等級和相關條件;
(三)獲取招標文件等相關資料的時間、地點、費用;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 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資格預審方式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并按編制成本收取費用。具體收費辦法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5日后,方可發售招標文件。
第十三條 招標人或者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改變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條件或者以沒有載明的條件,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招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文件要求不符的資質等級要求等附加條件,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的資格預審,由專家和招標人代表5人以上單數組成的資格預審委員會,按照資格預審文件進行預審。其中,從省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的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資格預審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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