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公開招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在招投標環節上進行審計監督,是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法》最有效的監督方式。對政府采購公開招投標的全程審計,實際上是把監督關口前移,有利于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要達到此目標,筆者認為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計監督:
一、 認真制定審計監督方案,做好審前準備工作。根據政府采購的具體項目及項目的要求,制定審計實施方案,詳細規定審計的范圍、時間、需要監督的環節以及確定監督的重點等內容。
二、 審查政府采購項目本身的有關情況。審查政府采購項目是否有經批準的計劃,采購資金是否有經批準的預算,若屬自籌資金,采購款項是否已轉入負責付款的國庫賬上,采購方式是否為公開招標,招標信息發布是否符合規定,公告時間及范圍是否合規等。
三、 對招標文件的審查監督。檢查招標文件中各項技術、經濟、商務要素的具體構成和定量要求等項目的合規合法性。
四、 對供應商進行調查監督。利用項目招標公告至開標之日這段時間,對來登記的供應商逐個進行調查,調查的內容包括:該供應商以往的有關經營情況、所供應的商品質量情況、售后服務情況、是否有不良記錄等。將調查情況歸類整理以備開標監督時作為重要參考資料。
五、 對參加評審的專家、工程師進行調查考核。在未開標之前,對擬參加評標的專家、工程師的資格等方面進行考核,內容包括:技術職稱,所從事的專業是否與擬招標項目相符,與供應商和采購人是否存在利害關系,是否執行回避制度,是否有不良記載。
六、 對開標以及評標過程的審計監督。首先對評標方案的審計監督,考察該方案的合規合法性,考核其對本次招投標的適應性。其次,監督報價、供貨期限、供貨方式、供貨質量、用戶培訓、售后服務以及保證供貨期限、供貨質量的措施。第三,監督采購人在滿足要求的前提下,選擇價格低、質量好、供貨期限短、售后服務好的供應商中標,以保證整個開標和評標過程公開、公平和公正。
七、 對政府采購款項支付的審計監督。審計監督負責支付政府采購款項的國庫部門,嚴格按照公開招投標結果支付政府采購款,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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