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鶴壁市鶴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賴某某,曾用名續X,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鶴壁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煤礦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鶴壁市公安局監視居住(略)。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于2007年9月18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患重大疾病被取保候審。201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現押鶴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鶴壁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煤礦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鶴壁市公安局監視居住(略),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于2007年9月19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現押鶴壁市看守所。
被告人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鶴壁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煤礦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鶴壁市公安局監視居住(略),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2007年9月19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現押鶴壁市看守所。
辯護人張某,河南鶴山(略)事務所(略)。
被告人劉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鶴壁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煤礦安檢科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鶴壁市公安局監視居住(略)。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2007年9月18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7月28日被鶴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劉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鶴壁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煤礦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鶴壁市公安局監視居住(略)。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2007年9月18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7月28日被鶴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鶴壁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煤礦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06年10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2007年9月18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9月30日被逮捕。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28日被鶴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鶴壁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煤礦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鶴壁市公安局監視居住(略)。2007年4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2007年9月18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10年7月28日被鶴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被告人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鶴壁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二煤礦工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于2005年10月22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審,2006年10月25日被解除取保候審。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2007年9月18日被鶴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0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28日被鶴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鶴壁市鶴山區人民檢察院以鶴山檢刑訴(2010)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某某、蘆某某、賈某甲、梁某某、劉某乙、劉某丙、李某某、賈某丁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鶴壁市鶴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池青翠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賴某某、蘆某某、賈某甲、梁某某、劉某乙、劉某丙、李某某、賈某丁及其辯護人張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05年10月3日0點班,鶴煤集團第二煤礦采二隊計劃在38采區北煤柱1工作面頂板預烈爆破和放頂煤作業,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賴某某所打的炮眼距切頂線較近且向采空區方向傾斜,最小抵抗線不夠,被告人蘆某某未對賴某某所打的頂板預裂炮眼進行驗收,且幫助賴某某打了不合格的頂班預裂炮眼,被告人賈某甲作為采二隊當班在38煤柱1工作面的跟班工長,未認真履行跟班工長檢查和現場指揮的職責。被告人梁某某作為采二隊當班的班長,被告人劉某乙作為當班38煤柱1工作面的安全檢查員,對該工作面的生產情況未盡到安全檢查的職責。被告人劉某丙作為通防科技術員,發現安裝隊在上順槽內往工作面搬運液壓支柱,抽放隊在外切割巷X路的交叉作業現象,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制止并報告值班領導,被告人李某某、賈某丁作為事故當班安全檢查小分隊成員,負責檢查事故隱患和工人堅守崗位情況,對工人違章施工頂板欲裂爆破眼的行為失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違章交叉作業,當班爆破員袁平生(已死亡)違反“一炮三檢”和“四人連鎖”的操作規程,于凌晨4時36分在實施X號炮眼預烈爆破時,引起附近采空區內的瓦斯爆燃爆炸,致使34人當場死亡,1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801.25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賴某某、蘆某某、賈某甲、梁某某、劉某乙、劉某丙、李某某、賈某丁在開庭時亦無異議。并有同案人劉某安、王米栓、王如連的供述,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證人證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調查處理決定、事故調查報告、檢查驗收表、技術措施、作業計劃、崗位責任制、救濟金支付協議、戶籍證明等相關書證;事故鑒定報告、刑事技術鑒定、精神病醫學鑒定書等鑒定結論;鶴煤二礦對賴某某、蘆某某、劉某乙、賈某甲、劉某丙、李某某的處理決定等文件、賴某某、蘆某某、劉某乙、梁某某劉某丙的傷殘鑒定等證據證實,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蘆某某、賈某甲、梁某某、劉某乙、劉某丙、李某某、賈某丁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公訴機關的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賴某某負責38采區北煤柱1工作面頂板預烈爆破孔的施工,未按照該工作面作業規程進行施工,致使炮眼向采空區方向傾斜,最小抵抗線不夠,違反該工作面作業規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也受傷致殘,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蘆某某當班負責38采區北煤柱1工作面工程質量驗收工作,參與頂板預烈爆破孔的施工,未按照該工作面的作業規定進行工程質量驗收,違反該工作面作業規程,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也受傷致殘,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賈某甲當班負責38采區北煤柱1工作面跟班作業,未能制止工人違章打眼行為,未制止放炮員違章放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酌情考慮;
被告人劉某乙當班負責38采區北煤柱1工作面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工作失職,未發現工人違章施工頂煤預裂炮眼,未制止放炮員違章放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也受傷致殘,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丙當班負責38采區北煤柱1工作面安全生產工作,未發現工人違章施工頂煤預裂炮眼,未制止準備隊、抽放隊與采煤隊交叉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也受傷致殘,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事故當班安全檢查小分隊負責人,對工人違章施工頂煤預烈爆破眼的行為失察,制止違章交叉施工作業不力,對事故的發生和擴大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其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梁某某當班是38采區北煤柱1工作面班長,工作失職,未能發現和制止工人違章打預烈爆破孔和放炮員違章放炮,對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但情節輕微,鑒于事故調查組未對其進行責任認定,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賈某丁當班是安全檢查小分隊成員,對工人違章施工頂煤預烈爆破孔的行為失察,制止違章交叉施工作業不力,對事故的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但情節輕微,鑒于事故調查組未對其進行責任認定,且事故發生后能對受傷人員積極進行救治,當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為維護社會公共安全秩序,打擊刑事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第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賴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蘆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三、被告人賈某甲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四、被告人劉某乙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五、被告人劉某丙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七、被告人梁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八、被告人賈某丁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賴某某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被告人蘆某某刑期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被告人賈某甲、劉某乙、劉某丙、李某某緩刑考驗期均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李某紅
審判員尤文廣
審判員岳崇偉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余新山
==========================================================================================
為盡量避免給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經當事人本人申請110.com將對文章內容進行技術處理,點擊查看詳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