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鮑爾.道格拉斯.赫曼遜,男,X年X月X日出生,美國公民,護照號x,
委托代理人楊俊利,北京市天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粵松,北京市天矛律師事務所律師。
2009年3月9日,申請人鮑爾.道格拉斯.赫曼遜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承認美國亞利桑那州馬里科帕縣高級法院對鮑爾.道格拉斯.赫曼遜與龍霞離婚一案2007年9月21日離婚判決書、2008年4月21日裁決和判決修正裁定書。離婚判決書的結果是:一、駁回丈夫關于宣告其婚姻關系無效的請求;另認定本案應按離婚程序進行審理。二、裁定解除雙方當事人現存的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恢復其單身身份,自裁定之日起生效。三、關于北京的寓所問題。妻子應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聲明放棄丈夫名下的寓所權益。丈夫在接到妻子棄權聲明后,應向妻子支付數目為x.62美元的寓所收益。上述金額應在丈夫接到棄權聲明且30日內完成。四、個人財產。自即日起30日內,當事人雙方應歸還對方的東芝牌電腦。另外妻子應歸還其丈夫攝像機以及DVD機。五、駁回妻子關于從丈夫處獲得x美元賠償的申訴。六、律師費用應由雙方各自承擔。裁決和判決修正裁定書的結果是:將2007年9月21日離婚判決書中所列丈夫應支付給妻子的金額減至x.94美元,應支付給妻子的款項金額將根據判定的任何律師費進行縮減。在妻子簽字蓋章并轉交丈夫4份已簽字蓋章生效的《房屋契約》原件,并因此將其在北京寓所的所有權轉給丈夫之前,上述款項不應支付給妻子,且也不應判決丈夫向妻子支付該筆款項。
本院經審查認為,我國與美國目前尚未締結或者共同參加關于相互承認與執行各自法院判決的國際條約,雙方亦不存在相互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的互惠關系,故申請人鮑爾.道格拉斯.赫曼遜向本院提出的申請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的承認外國法院判決效力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美國亞利桑那州馬里科帕縣高級法院鮑爾.道格拉斯.赫曼遜與龍霞離婚一案2007年9月21日的離婚判決書、2008年4月21日的裁決和判決修正裁定書的法律效力不予承認。
本案案件受理費400元由鮑爾.道格拉斯.赫曼遜負擔。
審判長朱曦
審判員熊萍
審判員許運清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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