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延津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呂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詐騙罪,于2009年7月20日被延津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09年8月10日經延津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被延津縣公安局逮捕?,F押于延津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某某,河南百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延津縣人民檢察院以延檢刑訴(2009)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呂某犯詐騙罪,于200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延津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常建黨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呂某及其辯護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終結。
延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1、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李××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李××現金6000元。2008年春季,呂某又以幫助李××辦理初級會計證為幌子,詐騙李××現金3000元。
2、2008年2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人民法院王××辦理新鄉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王××現金6000元。
3、2008年3月18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X鄉X村郭××的妻子肖××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郭××現金6000元。
4、2003年6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張××辦理武漢軍事后勤學院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張××現金9500元,直到2008年3月份,呂某才講辦不成了,在張××多次催要下,呂某于2009年初退給張××現金9000元。
5、2007年6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張××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張××現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張××現金400元。
6、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齊××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齊××現金6000元。2008年1月7日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齊××現金400元。
7、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母××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母××現金6000元。2008年1月7日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母××現金400元。
8、2007年6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孫××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孫××現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孫××現金400元。
9、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趙××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趙××現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趙××現金400元。
10、2008年3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徐××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徐××現金6000元。
11、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太平洋保險公司職工王××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王××現金6000元。
12、2005年7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新鄉市X路局職工任××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任××現金4000元。2006年,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任××現金300元。
13、2005年7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新鄉市X路局職工李××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李××現金5000元。2006年,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李××現金300元。
14、2005年8月21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新鄉市X路局職工劉××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劉××現金8000元。2006年,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劉××現金300元。
15、2006年7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新鄉市紅旗區張××、沙××(張××妻子)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張××現金x元。
16、2006年8月27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長垣縣X鄉X村李××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李××現金6000元。
綜上,被告人呂某共詐騙16起,共計x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交上被告人呂某的供述和辯解;被害人李××、張××等人陳述;被告人呂某書寫的欠條;被告人戶籍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呂某對起訴書認定的第1、4、14起詐騙數額有異議,辯稱:指控的第1起收李××辦理會計證費3000元,由于他找人為李××替考,但因考試成績不及格而未能辦理會計證,故該3000元構不成詐騙;起訴書指控第4起他在案發前已退還給張××9000元,故不能再計算在詐騙數額內;指控的第14起,他讓劉××交6000元,可劉××稱單位管報銷,非多給2000元,他才打了8000元收據。故多出的2000元不應認定為詐騙。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害人主動找到被告人辦理畢業證,被告人主觀上沒有詐騙的直接故意;客觀上被告人也沒有采取虛構事實,弄虛作假的手段騙取錢財。其行為構不成詐騙罪。
經審理查明:
1、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李××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李××現金6000元。2008年春季,呂某又以幫助李××辦理初級會計證為幌子,詐騙李××現金3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呂某供述,證明2007年秋他以能為延津縣信用社李××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本科畢業證名義,詐騙其6000元;2008年以為李××辦理會計資格證為名,騙取其3000元的事實。
2)、被害人李××陳述,證明2007年他通過延津縣張××認識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呂某,呂某許諾不用參加考試、不到校上課即可辦理新鄉電大本科畢業證,詐騙他6000元的事實。2008年春天,呂某稱其能找人幫助通過會計資格考試,騙取其3000元的事實。
3)、證人張××證言,證實其與李××找呂某辦理電大畢業證的事實。
4)、收據、還款計劃,印證被告人呂某收取被害人李××辦證費共計9000元的事實。
2、2008年2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王××辦理新鄉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王××現金6000元。
3、2008年3月18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X鄉X村郭××的妻子肖××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郭××現金6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呂某供述,證實他以辦理本科畢業證為名,詐騙郭××、王××各6000元的事實。
2)、被害人王××陳述,證實他通過張××認識呂某,呂某以不用考試、不用去上課即可辦理本科畢業證騙取他6000元的事實。
3)、被害人郭××陳述,證明呂某在王××家許諾不用到校學習就可辦理本科畢業證,他通過銀行給呂某匯款6000元的事實。
4)、欠據,印證被告人收二被害人現金的事實。
4、2003年6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張××辦理武漢軍事后勤學院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張××現金9500元。直到2008年3月份,呂某才講辦不成了,在張××多次催要下,呂某于2009年初退給張××現金9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呂某供述,證實2003年年底,通過張××介紹,他認識了延津縣信用聯社的張××,他許諾不用去學習、不用考試,4年內可辦理武漢軍事經濟學院本科畢業證,收張××現金9500元。2008年,他退給張××9000元的事實。
2)、被害人張××陳述,證明他通過張××介紹認識了呂某,呂某許諾武辦理漢某大學畢業證,包括英語四級,畢業論文,他交給呂某9500元。2008年,他知道呂某辦不了證,就向其要錢,后呂某退給他9000元。
3)、收據,印證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現金的事實。
5、2007年6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張××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張××現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張××現金400元。
6、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齊××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齊××現金6000元。2008年1月7日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齊××現金400元。
7、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母××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母××現金6000元。2008年1月7日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母××現金400元。
8、2007年6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孫××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孫××現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孫××現金400元。
9、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趙××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趙××現金6000元。200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趙××現金4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呂某供述,證明2007年,他以不用學習,不用參加考試就能辦理新鄉電大本科畢業證,分別詐騙張××、齊××、母××、孫××、趙××辦證費、論文指導費各6400元的事實。
2)、被害人張××、齊××、母××、孫××、趙××的陳述與被告人供述相一致。
3)、收據,印證了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現金的事實。
10、2008年3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信用社職工徐××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徐××現金6000元。
11、2008年3月21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延津縣太平洋保險公司職工王××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延津縣X鎮詐騙王××現金6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呂某的供述,證明2008年他以為徐××、王××辦理新鄉市電大本科畢業證的名義,詐騙二人各6000元的事實。
2)、被害人徐××、王××陳述,證明二人通過李××介紹認識呂某,呂某以不到校學習,不參加考試就能辦理新鄉電大本科畢業證,分別騙取二人6000元。
3)、收據,印證了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現金的事實。
12、2005年7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新鄉市X路局職工任××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任××現金4000元。2006年,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任××現金300元。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呂某供述和被害人任××陳述及欠據予以證實。
13、2005年7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新鄉市X路局職工李××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李××現金5000元。2006年,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李××現金300元。
以上事實有被告人呂某供述和被害人李××陳述及欠據予以證實。
14、2005年8月21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新鄉市X路局職工劉××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劉××現金8000元。2006年,呂某又以繳納論文指導費詐騙劉××現金3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呂某供述,證明他以為劉××辦理本科畢業證為名,收了劉××辦證費8000元、論文費300元。
2)、被害人劉××陳述,證明呂某收了他8000元的辦證費后,后他打電話催呂某辦證,呂某以各種理由拖,后來電話就打不通了,他才知道受騙了。
3)、收據,印證了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現金的事實。
15、2006年7月份,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新鄉市紅旗區張××、沙××(張××妻子)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張××現金x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呂某供述,證明他以為張××及其妻子辦理本科畢業證,收取其x元。
2)、被害人張××陳述,證明2006年呂某以不用到校學習,不用參加考試就可辦理本科畢業證,收取其辦理費x元的事實。
3)、收據,印證了被告人收取被害人現金的事實。
16、2006年8月27日,被告人呂某以不用參加考試、不用到校學習,就能夠為長垣縣X鄉X村李××辦理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的本科畢業證為幌子,在新鄉市廣播電視大學詐騙李××現金6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呂某供述,證明他通過張××收取李××辦理新鄉電大本科畢業證費6000元。
2)、被害人李××陳述,證實他通過張××介紹得知呂某可以不參加考試辦理電大本科畢業證后,他交給呂某6000元的事實。
3)、證人張××證言,證實他和李××一塊找到呂某,給了呂某6000元的事實。
4)、收據,印證了被告人收取被害人6000元的事實。
5)新鄉廣播電視大學證明材料,證實被告人呂某系該單位職員,呂某承諾為他人辦理畢業證屬于個人行為。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證明被告人呂某出生于1962年11月1日。
本院認為:被告人呂某在明知本人無權為他人辦理本科畢業證的情況下,以不參加考試、不到校學習即能辦理本科畢業證為幌子,收取他人一定數量的現金,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象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延津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呂某辯稱收取李書民辦理會計證費3000元構不成詐騙。經查,被告人呂某根本沒有資格辦理會計證,其向被害人所作的承諾具有欺騙性,且事后沒有將此筆款退還被害人。故其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針對被告人稱已在案發前退還被害人張××9000元,該行為構不成詐騙的辯解意見。經查,該款雖在案發前退還被害人,但被告人確系以虛構事實,隱瞞真象方法騙取該款,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至于其退贓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針對指控第14起被告人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收被害人劉××8000元是事實,其并未將多出的2000元退還受害人,故應認定該2000元構成詐騙。關于辯護人稱被告人呂某主觀上沒有詐騙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采取虛構事實、弄虛作假的手段的辯解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其辯解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被告人呂某犯罪的性質及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呂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x元。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至)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判長何振禮
審判員申長林
審判員裴躍華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申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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