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蒙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瑤族,初某文化,居民,戶籍所在地(略),現某蒙某縣X組。因犯搶劫罪,于2005年2月3日被廣東省江某市X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2月15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其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某押于蒙某縣看守所。
辯護人龍某某,廣西天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倪某(綽號“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其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某押于蒙某縣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曾用名何X,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居民,住(略)。因吸毒于2003年12月24日被勞動教養二年(教養期間,延長勞動教養165天),2006年6月7日解除勞動教養。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其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某押于蒙某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某乙,廣西天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丙(綽號“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其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某押于蒙某縣看守所。
被告人韋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略)。因犯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于1997年8月12日被蒙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其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1年9月14日,蒙某縣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2011年9月26日,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2011年10月25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彭某(綽號“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農民,住(略)。因犯詐騙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昭平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2007年12月7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其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某押于蒙某縣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丁(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7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其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2011年9月26日,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2011年10月25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江某(綽號“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其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某押于蒙某縣看守所。
被告人盤某(綽號“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其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某押于蒙某縣看守所。
被告人劉某戊(曾用名劉X,綽號“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其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某押于蒙某縣看守所。
被告人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略)。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7月6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9月15日,蒙某縣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年9月26日,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2011年10月25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小學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蒙某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其涉嫌詐騙犯罪,但無逮捕必要,決定不予批準逮捕。同年7月29日,蒙某縣公安局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年9月26日,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2011年10月25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被告人蒙某,曾用名蒙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漢族,初某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詐騙,于2011年6月22日被蒙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經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同年10月11日,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2011年10月25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同日由蒙某縣公安局執行取保候審。
廣西壯族自治區蒙某縣人民檢察院以蒙某刑訴[2011]X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蒙某犯詐騙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11月15日、11月18日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蒙某以及被告人姚某的辯護人龍某某、被告人何某的辯護人張某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于2011年12月6日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某審理終結。
廣西壯族自治區蒙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被告人姚某、倪某、何某、張某丙、劉某丁與向秀珍(另案處理)等人糾集在一起,商定通過“摸獎”方式騙取群眾錢財。倪某、張某丙、劉某丁等人到柳州市以每條(只)2元或3元的價格購買了手鐲、手鏈若干。倪某等人又在縣X街“花好月圓錄像部”印制了兩種獎券,一種是中某手鐲、手鏈、洗衣粉等物的,一種是中某現某。上述六人又雇請被告人盤某、韋某、李某、彭某、劉某戊、蒙某、黃某、江某作為幫手,分別做“拉纜”、“兌獎”、“看場”等工作。姚某等十三名被告人分別在縣城長壽橋東向橋頭(以下簡稱:長壽橋頭)、縣供水公司收費處旁邊(以下簡稱:水廠邊)、東市場公廁旁(以下簡稱:公廁)、新圩鎮移動公司對面(以下簡稱:新圩鎮)等處設置攤點,向群眾發放毛巾等物,宣稱可以免費摸獎三張某丙券,群眾“摸獎”時,姚某等人用預先準備好的中某手鐲、手鏈、洗衣粉等物的獎券讓群眾“摸獎”,同時讓韋某、李某、黃某等人將中某現某的獎券夾在手中某作摸獎群眾也去摸獎并假裝中某,以此引誘群眾拿錢出來摸獎,群眾摸獎過程中,姚某等人又騙稱如摸中某金獎的話,可以翻倍兌現某金,讓群眾拿更多的錢出來摸獎,群眾摸獎時,又安排人手打開雨傘從后面遮住被騙群眾,以免被他們的熟人看見而勸阻,通過這些方法,達到騙取群眾錢財的目的。自2011年4月份至6月22日,姚某等十三名被告人實施了下列詐騙行為:
1、4月12日,在水廠邊騙取王××的人民幣400元。
2、4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黃××的人民幣150元。
3、4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鎮騙取馮××的人民幣1875元。
4、4月下旬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覃××的人民幣350元。
5、4月下旬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覃××的人民幣700元。
6、4月底5月初某一天,在新圩鎮騙取戴××的人民幣400元。
7、5月1日,在東市場公廁旁騙取覃××的人民幣400元。
8、5月1日,在公廁旁騙取覃××的人民幣600元。
9、5月15日,在水廠邊騙取官××的人民幣1750元。
10、5月21日,在新圩鎮騙取陸××的人民幣600元。
11、5月22日,在長壽橋頭騙取張××的人民幣500元。
12、5月25日,在長壽橋頭騙取吳××的人民幣500元。
13、5月28日,在水廠邊騙取陸××的人民幣600元。
14、5月30日,在長壽橋東向橋頭騙取潘××的人民幣x元。后潘××通過他人向姚某等人索還被騙現某,姚某等人被迫退還潘茂信5000元。
15、5月31日,在長壽橋頭騙取莫××的人民幣5400元。
16、5月份的一天,在長壽橋頭騙取黃××的人民幣1930元。
17、5月份的一天,在公廁旁騙取覃××的人民幣200元。
18、5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許××的人民幣50元。
19、5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羅××的人民幣350元。
20、5月份的一天,在公廁旁騙取刁××的人民幣25元。
21、5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鎮騙取楊××的人民幣200元。
22、5月中某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莫××的人民幣100元。
23、5月下旬的一天,在長壽橋頭騙取黃××的人民幣1600元。
24、5月下旬的一天,在公廁旁騙取李××的人民幣1450元。
25、5月底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李××的人民幣450元。
26、6月3日,在長壽橋頭騙取文××的人民幣1350元。
27、6月5日,在長壽橋頭騙取孔××的人民幣350元。
28、6月6日,在公廁旁騙取彭×的人民幣200元。
29、6月8日,在長壽橋頭騙取龔××的人民幣625元。
30、6月8日,在長壽橋頭騙取梁××的人民幣300元。
31、6月11日,在長壽橋頭騙取吳××的人民幣450元。
32、6月12日,在水廠邊騙取潘××的人民幣50元。
33、6月15日,在長壽橋頭騙取申××的人民幣75元。
34、6月15日、6月18日,在水廠邊騙取梁××的人民幣分別為400元、100元。
35、6月17日,在長壽橋頭騙取盤××的人民幣175元。后盤××意識到受騙并索還被騙錢款,姚某等人被迫退還人民幣100元。
36、6月17日,在水廠邊騙取趙××的人民幣1270元。
37、6月18日,在公廁旁騙取韋××的人民幣800元。
38、6月18日,在長壽橋頭騙取陳××的人民幣550元。
39、6月19日,在水廠邊騙取韋××的人民幣375元。
40、6月20日,在長壽橋頭騙取藍××的人民幣1800元。
41、6月21日在公廁旁騙取黃××的人民幣300元。
42、6月22日,在長壽橋頭騙取莫××的人民幣400元。
43、6月22日,在長壽橋頭騙取龍××的人民幣2875元。
44、6月上旬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黃××的人民幣150元。
45、6月上旬的一天,在公廁旁騙取肖××的人民幣300元。
46、6月中某的一天,在公廁旁騙取黃××的人民幣25元。
47、6月上旬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覃××的人民幣475元。
48、6月上旬的一天,在公廁旁騙取彭××的人民幣250元。
49、6月中某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覃××的人民幣25元。
50、6月下旬,在水廠邊騙取覃××的人民幣225元。
51、6月下旬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陳××的人民幣300元。
52、6月份的一天,在縣供水公司收費處旁邊騙取宋××的人民幣125元。
53、6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李××的人民幣125元。
54、6月份的一天,在長壽橋頭騙取黃××的人民幣200元。
55、6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黃××的人民幣70元。
56、6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鎮街頭騙取易××的人民幣100元。
57、6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徐××的人民幣50元。
58、6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封××的人民幣50元。
59、6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黃××的人民幣80元。
綜上,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蒙某共騙取現某共計人民幣x元。
對上述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并出示了現某勘查筆錄、現某、現某照片等證據以佐證其指控的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實,認為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他們的行為已觸犯《中某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蒙某及被告人姚某的辯護人龍某某、被告人何某的辯護人張某乙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定性沒有異議,但均提出如下辯解意見:1、被告人實施詐騙時間應從2011年5月5日開始至6月22日抓獲時止,公訴機關指控的5月5日前詐騙的數額不應認定。2、被告人在公廁旁沒有實施詐騙,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在公廁旁詐騙的數額不應認定。3、2011年6月15日、17日、18日只在長壽橋頭實施詐騙,并沒有在水廠邊、公廁旁實施詐騙,指控6月15日在水廠邊梁××被騙的人民幣500元、6月17日在水廠邊趙××被騙的人民幣1270元、6月18日在水廠邊梁××被騙的人民幣100元及公廁旁韋××被騙的人民幣800元不應認定。4、2011年5月15日下雨,被告人沒有實施詐騙,當日官××被騙的人民幣1750元數額不應認定。綜上,本案被告人實施詐騙的數額應為人民幣x元。
辯護人龍某某提出被告人姚某因兒子患白血病急需用錢醫治、通過家屬全部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認罪態度好,應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并向法庭提供:1、2010年7月23日珠海市X區居民委員會的證明,證實姚某是藤山社區居民,失業在家,妻子馮×打工維持生活,兒子姚××于2010年5月4日在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診斷為“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醫療費用昂貴,家庭困難。2、廣西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證明,證實姚××2010年5月4日至6月12日、2010年9月14日、2011年3月3日在該院住院治療。3、蒙某縣氣象局證明,證實蒙某縣城2011年5、6月份下小雨、中某、大雨的天氣實況。
辯護人張某乙提出被告人何某屬從犯、初某、偶犯、通過家屬全部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認罪態度好,應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1年4月份,姚某、倪某、何某、張某丙、劉某丁與向秀珍(綽號“X”,同時讓韋某、李某、黃某等人將中某現某的獎券夾在手中某作摸獎群眾摸獎并假裝中某現某引誘群眾摸獎。群眾摸獎過程中,姚某等人又騙稱群眾摸中某金獎的,可以數倍兌現某金。群眾摸獎時,又安排人手打開雨傘從后面遮住被騙群眾,以免給被騙群眾的熟人看見而勸阻。通過上述方法,達到騙取群眾錢財的目的。2011年6月8日劉某丁退出不再參與詐騙,同日蒙某加入參與詐騙。自2011年5月5日至6月22日,姚某等十三人對下列被害人實施了詐騙行為:
1、5月15日,在水廠邊騙取官××的人民幣1750元。
2、5月21日,在新圩鎮騙取陸××的人民幣600元。
3、5月22日,在長壽橋頭騙取張××的人民幣500元。
4、5月25日,在長壽橋頭騙取吳××的人民幣500元。
5、5月28日,在水廠邊騙取陸××的人民幣600元。
6、5月30日,在長壽橋東向橋頭騙取潘××的人民幣x元。后潘××通過他人向姚某等人索還被騙現某,姚某等人被迫退還潘茂信人民幣5000元。
7、5月31日,在長壽橋頭騙取莫××的人民幣5400元。
8、5月份的一天,在長壽橋頭騙取黃××的人民幣1930元。
9、5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許××的人民幣50元。
10、5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羅××的人民幣350元。
11、5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鎮騙取楊××的人民幣200元。
12、5月中某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莫××的人民幣100元。
13、5月下旬的一天,在長壽橋頭騙取黃××的人民幣1600元。
14、5月底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李××的人民幣450元。
15、6月3日,在長壽橋頭騙取文××的人民幣1350元。
16、6月5日,在長壽橋頭騙取孔××的人民幣350元。
17、6月8日,在長壽橋頭騙取龔××的人民幣625元。
18、6月8日,在長壽橋頭騙取梁××的人民幣300元。
19、6月11日,在長壽橋頭騙取吳××的人民幣450元。
20、6月12日,在水廠邊騙取潘××的人民幣50元。
21、6月15日,在長壽橋頭騙取申××的人民幣75元。
22、6月17日,在長壽橋頭騙取盤××的人民幣175元。后盤××意識到受騙并索還被騙錢款,姚某等人被迫退還人民幣100元。
23、6月18日,在長壽橋頭騙取陳××的人民幣550元。
24、6月19日,在水廠邊騙取韋××的人民幣375元。
25、6月20日,在長壽橋頭騙取藍××的人民幣1800元。
26、6月22日,在長壽橋頭騙取莫××的人民幣400元。
27、6月22日,在長壽橋頭騙取龍××的人民幣2875元。
28、6月上旬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黃××的人民幣150元。
29、6月上旬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覃××的人民幣475元。
30、6月中某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覃××的人民幣25元。
31、6月下旬,在水廠邊騙取覃××的人民幣225元。
32、6月下旬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陳××的人民幣300元。
33、6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宋××的人民幣125元。
34、6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李××的人民幣125元。
35、6月份的一天,在長壽橋頭騙取黃××的人民幣200元。
36、6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黃××的人民幣70元。
37、6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鎮騙取易××的人民幣100元。
38、6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徐××的人民幣50元。
39、6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封××的人民幣50元。
40、6月份的一天,在水廠邊騙取黃××的人民幣80元。
綜上,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共同騙取現某合計人民幣x元。劉某丁參與詐騙現某共計人民幣x元,蒙某參與詐騙現某共計人民幣8225元。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李某、蒙某共同賠償了官展彬等四十位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人民幣x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證實2011年6月10日蒙某縣X鎮派出所接到莫××報稱:2011年5月31日在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左邊報刊亭旁邊的一個彩票攤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5400元,請求處理。2011年6月17日蒙某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偵查。
(二)被害人陳述及辨認照片
1、2011年6月24日,官××報稱其于2011年5月15日在蒙某鎮新世紀市場那里(水廠邊)被人以抽獎方式騙取人民幣175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鎮新世紀市場水廠邊。
2、2011年6月29日,陸××報稱其于2011年5月21日在新圩鎮移動旁邊被人以民政搞活動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60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姚某。
3、2011年6月24日,張××報稱其于2011年5月22日在蒙某縣X鎮長壽橋東橋頭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500元。
4、2011年6月29日,吳××報稱其于2011年5月25日在蒙某縣X鎮長壽橋東橋頭被人以民政搞活動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50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韋某。
5、2011年7月12日,陸××報稱其于2011年5月28日在蒙某縣X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旁邊的一彩票攤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60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鎮新世紀市場水廠邊。
6、2011年7月21日,潘××報稱其于2011年5月30日在蒙某縣城長壽橋頭被人以中某民政搞活動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x元。后其通過他人向騙其錢的人索還被騙現某,騙其錢的人退還了其人民幣500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劉某戊、何某。
7、2011年6月10日,莫××報稱其于2011年5月31日在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左邊報刊亭旁邊的一個彩票攤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540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向秀珍、何某。
8、2011年6月29日,黃××報稱其于2011年5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鎮長壽橋頭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193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倪某。
9、2011年7月13日,許××報稱其于2011年5月份的一天在新世紀市場水廠邊被人以民政搞活動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5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倪某。
10、2011年7月12日,羅××報稱其于2011年5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邊被人以民政搞活動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35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彭某。
11、2011年7月6日,楊××報稱其于2011年5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鎮市場附近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200元。
12、2011年7月6日,莫××報稱其于2011年5月份中某的一天在蒙某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邊被人以中某民政社會福利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10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倪某。
13、2011年7月12日,黃××報稱其于2011年5月下旬的一天在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報刊亭邊一彩票攤被人以中某民政福利彩票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160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報刊亭邊。
14、2011年7月8日,李××報稱其于2011年5月底的一天被人以抽獎的方式在新世紀水廠邊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45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何某。
15、2011年6月25日,文××報稱其于2011年6月3日在蒙某縣X鎮長壽橋東橋頭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135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報刊亭邊。
16、2011年7月6日,孔××報稱其于2011年6月5日在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的彩票攤被人以中某民政福利彩票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35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報刊亭邊。
17、2011年7月12日,龔××報稱其于2011年6月8日在蒙某縣城長壽橋東面橋頭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625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倪某、向秀珍。
18、2011年7月8日,梁××報稱其于2011年6月8日在蒙某縣城長壽橋東面橋頭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30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何某。
19、2011年6月29日,吳××報稱其于2011年6月11日在蒙某縣長壽橋東面橋頭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45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報刊亭邊。
20、2011年7月7日,潘××報稱其于2011年6月12日在新世紀水廠附近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5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鎮新世紀市場水廠邊。
21、2011年6月25日,申××報稱其于2011年6月15日在蒙某鎮長壽橋頭東向彩票攤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75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報刊亭邊。
22、2011年6月29日,盤××報稱其于2011年6月17日在蒙某縣長壽橋東向橋頭被人以民政搞活動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175元,后其意識到受騙并索還被騙錢款,騙其錢的人就退還了人民幣10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何某。
23、2011年6月30日,陳××報稱其于2011年6月18日在蒙某縣長壽橋東向橋頭被人以民政福利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55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何某。
24、2011年6月25日,韋××報稱其于2011年6月19日在蒙某鎮新世紀水廠邊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375元。
25、2011年7月5日,藍××報稱其于2011年6月20日在蒙某縣長壽橋頭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180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報刊亭邊。
26、2011年6月30日,莫××報稱其于2011年6月22日在蒙某縣城長壽橋東面橋頭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40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彭某。
27、2011年8月18日,龍××報稱其于2011年6月22日在蒙某鎮長壽橋頭東向的彩票攤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2875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報刊亭邊。
28、2011年7月6日,黃××報稱其于2011年6月上旬的一天在新世紀市場水廠邊被人以政府搞活動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150元。
29、2011年7月7日,覃××報稱其于2011年6月上旬的一天在蒙某縣X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邊被人以中某民政福利彩票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475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張某丙。
30、2011年7月12日,覃××報稱其于2011年6月中某的一天,在蒙某縣X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旁邊一彩票攤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25元。
31、2011年7月8日,覃××報稱其于2011年6月下旬的一天在蒙某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邊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225元。
32、2011年7月8日,陳××報稱其于2011年6月下旬的一天在蒙某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邊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30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鎮新世紀市場水廠邊。
33、2011年6月28日,宋××報稱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鎮新世紀廣場水廠邊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125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鎮新世紀市場水廠邊。
34、2011年7月6日,李××報稱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鎮新世紀水廠邊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125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鎮新世紀市場水廠邊。
35、2011年7月13日,黃××報稱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鎮長壽橋頭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20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報刊亭邊。
36、2011年7月8日,黃××報稱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鎮新世紀市場水廠附近被人以民政搞活動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70元。
37、2011年6月25日,易××報稱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新圩鎮街頭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100元。其辨認參與詐騙的人是張某丙。
38、2011年7月6日,徐××報稱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鎮新世紀水廠邊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5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鎮新世紀市場水廠邊。
39、2011年7月6日,封××報稱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鎮新世紀水廠邊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5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鎮新世紀市場水廠邊。
40、2011年7月6日,黃××報稱其于2011年6月份的一天在蒙某鎮新世紀市場水廠邊被人以抽獎的方式騙取人民幣80元。其辨認被詐騙的現某為蒙某鎮新世紀市場水廠邊。
(三)現某勘查筆錄、現某方位示意圖、現某照片
1、現某勘查筆錄、現某方位示意圖,證實了案發現某位于蒙某縣城長壽橋東向橋頭。
2、現某照片,反映了本案現某的具體地點、方位及現某概況。
(四)書證
1、抓獲經過,證實了2011年6月22日11時許蒙某縣X鎮派出所民警在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報刊亭邊當場抓獲涉嫌詐騙的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韋某、李某、蒙某。同年6月27日、7月6日蒙某鎮派出所民警分別依法傳喚涉嫌詐騙的劉某丁和黃某到蒙某鎮派出所接受訊問。
2、情況說明,證實了蒙某縣公安局蒙某派出所在辦理姚某、何某等人詐騙一案中,姚某供述的劉某和何某供述的劉某屬同一人,真實姓名叫劉某的事實。
3、證明,證實蒙某縣民政局從未向任何某位或個人授權以“中某民政社會福利”的名義形式進行抽獎活動的事實。
4、廣東省江某市X區人民法院(2005)蓬刑初某第X號刑事判決書及釋放通知書,證實被告人姚某于2005年2月3日因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服刑期間,減刑6個月5天,2007年2月15日刑滿釋放;廣西壯族自治區蒙某縣人民法院(1997)蒙某初某第X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韋某于1997年8月12日因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廣西壯族自治區昭平縣人民法院(2007)昭刑初某第X號刑事判決書及釋放通知書,證實被告人彭某于2007年11月26日因詐騙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07年12月7日刑滿釋放;勞動教養決定書(梧勞字【2004】X號),證實被告人何某于2003年12月24日因吸毒被勞動教養二年(教養期間,延長勞動教養165天),2006年6月7日解除勞動教養。
5、隨案移送物品清單,證實2011年6月22日11時許蒙某縣X鎮派出所民警在蒙某縣X鎮長壽橋頭東向報刊亭邊當場扣押涉嫌詐騙的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韋某、李某、蒙某的彩票若干張、手鐲若干只、手鏈若干條、洗衣粉35包等物品和現某人民幣x元及姚某、何某、韋某、張某丙、彭某的作案工具手機各一部。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蒙某的出生時間、住址等身份基本情況。
(五)辨認筆錄及指認現某照片
1、辨認筆錄及照片,反映了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蒙某分別對詐騙現某、參與詐騙的人員的辨認情況。
2、倪某指認其制作彩票的地點為蒙某縣X鎮X街“花好月圓錄像部”。
3、陸鳳群辨認2011年4月底5月初某其蒙某縣X鎮X街“花好月圓錄像部”讓其制作彩票的人是倪某。
(六)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姚某供認了2011年4月份前何某、“倪某”幫“教授”一幫人通過抽獎方式騙群眾的錢。何某、“倪某”退出后就和“阿干”、張某丙、“劉某”將所有手續和彩票搞好后,邀其參股通過抽獎方式騙群眾的錢。其和劉某、何某、“倪某”、“阿干”、張某丙、“劉某”是股東,盤某、韋某、李某、彭某、劉某戊、蒙某、黃某、江某是請來的“托”即拉攬的人,其中某某幫看場。從5月5日開始,打著“中某民政-社會福利”海報通過抽獎方式進行詐騙。攬客的人見到過往的中某年人就遞給毛巾并講拿著毛巾就可以到彩票攤免費抽3次彩票,群眾到攤抽獎時,何某和“阿秀”就跟群眾講解怎么抽法,攬客的人見到有人上當后就圍上來,也拿毛巾參與抽獎并說中某人民幣100元還是人民幣200元的現某。攬客的中某現某后,沒有群眾在場時,就將現某給回管錢的自己人。群眾抽獎中某彩票都是沒有中某金的,只有中某手鐲、牙某、洗衣粉、毛巾等物品。群眾基本都是抽中某鐲的彩票,抽中某鐲的要花人民幣25元錢購買。約是6月10日“劉某”就退出來不做了。“劉某”退出后,其就請了蒙某幫做工,一直做到6月22日。不是天天開攤,逢蒙某圩日開攤,有時閑日也開攤,下雨天就不開攤。“阿芬”每天的工錢是人民幣50元,江某、“阿秀”每天的工錢是人民幣80元,其余的人就是人民幣65元。每天的收入除了分發人工外,6個股東就按各自的股份分配當天的盈利。每次只是開一個攤檔,主要是在蒙某鎮長壽橋東向的橋頭擺攤,在蒙某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邊擺有好多天,具體天數就記不清了,在新圩鎮移動公司對面擺有二天,在新世紀廣場廁所邊擺有一天,但沒有騙得錢,因有“教授”一幫人在那里擺,就轉移到長壽橋東向橋頭。其在參與詐騙活動中某共得人民幣8000元。
2、被告人倪某供認了2010年12月份其和“向干”、何某幫“教授”一幫人做抽獎詐騙,其做有兩天,要有資料回來。2011年4月份其和張某丙、“劉某”商議同“教授”一樣的方法,共同出資到柳州市以每只人民幣2元購買了手鐲、手鏈等物品,其則在縣X街“花好月圓錄像部”印制獎券,制作的彩票有兩種:一種彩票正面標注有“龍某”字樣,背面標注“祝君中某”字樣,中某的是手鐲、牙某、洗衣粉、香皂等物,中某得手鐲的,要群眾人民幣花25元購買,另一種彩票正面標注“龍某”字樣,背面標注“祝君中某”字樣的“君”字上半部分中某筆畫的一橫是不超過上半部分右邊筆畫一豎的,中某的數額有人民幣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從2011年5月初某6月22日這段時間打著“中某民政社會福利”牌子欺騙群眾來抽獎彩票。其和“阿干”、張某丙、“劉某”、姚某都是股東,其中某某占5份,其他股東每人一份。江某、“阿媚”、“阿秀”、李某、彭某、劉某戊、蒙某、黃某是股東請來幫拉攬的。擺彩票攤的地點有長壽橋頭東向的街邊、蒙某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邊、新世紀廣場公廁邊、新圩鎮移動公司對面的街上,其中某山鎮長壽橋頭東向的街邊和蒙某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邊的攤位是專門的攤點,“教授”一幫人在新世紀廣場公廁邊、新圩鎮移動公司對面的街上也以同樣的方式進行詐騙。通過發放毛巾的方式攬客,和群眾說拿一條毛巾可以免費到擺攤的位置抽取3張某丙票。群眾抽獎后,拉攬的人將事先準備好中某的彩票夾在手指中某放進彩票堆里,拿出來打開對賣彩票的人講中某現某了。群眾抽中某鐲的話就要給人民幣25元,如果中某某、洗衣粉、香皂、毛巾就送給群眾。其實群眾是不可能抽到獎的,因為那些彩票根本沒有現某獎彩票。每天的收入除了分發人工外,6個股東就按各自的股份分配當天的盈利。其參與合伙詐騙分得人民幣6000元左右。
3、被告人張某丙供認了從2011年4月份其和倪某、“劉某”到柳州市購買了手鐲、手鏈等物品,倪某在縣X街“花好月圓錄像部”印制獎券。從2011年5月份開始,其和姚某、何某、“倪某”、“阿干”、“劉某”參股以抽獎的方式詐騙他人錢財。姚某占5股,其和何某、“倪某”、“阿干”、“劉某”每人一股。在6月上旬“劉某”就退股了。股東每天拿人民幣1000元錢出來交給姚某,在每天收攤后就把當天的收入分了。攬客人員送毛巾給群眾,讓群眾到攤位抽獎,其他攬客人員就會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獎票去抽獎,結果是肯定會中某的,使得那些來抽獎的群眾相信能中某現某。開始三張某丙免費送給群眾抽獎的,群眾繼續抽獎的張某丙、中某金額倍數是由在場股東隨意決定的。抽獎箱內根本沒有中某金的獎票,群眾都不會中某金獎的,只有開中某巾、洗衣粉、牙某、手鐲等物品的“獎票”,群眾所中某“獎票”90%以上是抽中某鐲的,群眾中某手鐲的都要以人民幣25元錢購買該手鐲。其在水廠邊和新圩各少一天,參與合伙詐騙一共分得人民幣4000元錢左右。
4、何某供認了以前與“倪某”幫“教授”一幫人做抽獎詐騙群眾的。2011年4月份“倪某”、張某丙、“劉某”準備獎券、手鐲、手鏈等物品后,邀其和姚某加入抽獎詐騙群眾。姚某占5股,其和張某丙、“倪某”、“阿干”、“劉某”每人一股。股東每天拿人民幣1000元錢出來交給姚某,在每天收攤后就把當天的收入分了。江某、“阿媚”、“阿秀”、李某、彭某、劉某戊、蒙某、黃某都是股東請來幫拉攬的。攬客人員送毛巾給群眾,讓群眾到攤位抽獎。開始三張某丙免費送給群眾抽獎的,攬客的人見到有人上當后就圍上來,也拿毛巾參與抽獎并說中某人民幣100元還是人民幣200元的現某。群眾抽獎中某彩票都是沒有中某金的,只有中某手鐲、牙某、洗衣粉、毛巾等物品。群眾90%以上是抽中某鐲的彩票,抽中某鐲的要人民幣25元錢購買。接著給群眾一個優惠的條件,讓群眾按每張某丙票人民幣25元先交押金,連續開15張某丙彩票,如中某按彩票數額的3倍返還。再接著以5倍、10倍返還的方法吸引群眾抽獎。參與合伙詐騙一共分得人民幣4500元錢左右。
5、劉某丁供認了從2011年4月份其和倪某、張某丙、到柳州市購買了手鐲、手鏈等物品,倪某在縣X街“花好月圓錄像部”印制獎券。5月初某始,其和姚某、何某、“倪某”、“阿干”、張某丙參股以抽獎的方式詐騙他人錢財。姚某占5股,其余的每人一股。股東每天拿人民幣1000元錢出來交給姚某,在每天收攤后除開支外就把當天的收入分了。擺彩票攤的地點主要在長壽橋頭東向的街邊、蒙某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邊,在新世紀廣場公廁邊只擺有一天,沒有騙得錢就移過長壽橋頭做了,在新圩鎮移動公司對面的街上擺有二天。“教授”一幫人在新世紀廣場公廁邊、祥龍某園路口、新圩鎮街上也以同樣的方式進行詐騙。張某丙、“倪某”、“阿干”、彭某、黃某、韋某、李某扮演群眾到攤位抽獎,就會拿出事先準備好的獎票去抽獎,結果是肯定會中某的,使得那些來抽獎的群眾相信能中某。開始三張某丙免費送給群眾抽獎的,群眾都不會中某金“獎票”,只有開中某毛巾、洗衣粉、牙某、手鐲等物品的“獎票”,群眾所抽的“獎票”90%以上是抽中某鐲的,群眾中某手鐲的都要以人民幣25元錢購買該手鐲。其約是6月10日左右就退出不參與了,參與合伙詐騙一共分得人民幣3300元。
6、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蒙某供認了從2011年5月5日開始,打著“中某民政-社會福利”海報,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阿干”作為股東,以抽獎的方式詐騙群眾,先后請他們來幫拉攬、扮裝抽獎詐騙群眾。倪某、張某丙、“阿干”負責發放毛巾、洗衣粉給群眾,讓群眾到攤位抽獎。盤某、彭某、黃某、韋某、李某扮演群眾到攤位抽獎,劉某戊負責開獎票,江某負責看場。彩票有兩種:一種彩票正面標注有“龍某”字樣,背面標注“祝君中某”字樣,中某的是手鐲、牙某、洗衣粉、香皂等物,中某得手鐲的,要群眾花人民幣25元購買,另一種彩票正面標注“龍某”字樣,背面標注“祝君中某”字樣的“君”字上半部分中某筆畫的一橫是不超過上半部分右邊筆畫一豎的,中某的數額有人民幣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他們見到群眾上當后就圍上來,也拿毛巾參與抽獎并說中某人民幣100元或人民幣200元的現某。開始三張某丙免費送給群眾抽獎的,群眾都不會中某金“獎票”,群眾90%以上是抽中某鐲的彩票,抽中某鐲的要人民幣25元錢購買。接著給群眾一個優惠的條件,讓群眾按每張某丙票人民幣25元先交押金,連續開15張某丙彩票,如中某按彩票數額的3倍返還。再接著以5倍、10倍返還的方法吸引群眾抽獎。擺彩票攤的地點主要在長壽橋頭東向的街邊、蒙某鎮新世紀綜合市場水廠邊。在新世紀廣場公廁邊只擺有一天,沒有騙得錢就移過長壽橋頭做了。在新圩鎮移動公司對面的街上擺有二天。“教授”一幫人在新世紀廣場公廁邊、祥龍某園路口、新圩鎮街上也以同樣的方式進行詐騙。“劉某”退出后,姚某就請蒙某幫做工。他們每人每天的人工款是人民幣50元至80元不等,每天的收入股東除了分發他們人工款外,股東就按各自的股份分配當天的盈利。彭某還供認其開始幾天她沒有去,中某有幾天在家做工也沒去。黃某還供認其是2011年5月18日參加,中某幾天家里有事沒去。李某還供認他們做有兩三天后才參加的,在新圩做的其都沒去。蒙某還供認了其是2011年6月7日或8日開始參加。他們各分得人工款為人民幣1600元、1200元、1520元、1900元至2100元、1300元、1300元、500元、840元。
上述證據取證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并均經庭審質證核實,本院作為定案依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合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劉某丁、蒙某合伙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他們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某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了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蒙某犯詐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應當按照他們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蒙某在共同犯罪中某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結合本案實際,決定對被告人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韋某、李某適用減輕處罰,對被告人蒙某適用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劉某丁、盤某、彭某、劉某戊、江某、黃某、李某、蒙某歸案后至審理期間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且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減輕了社會危害性,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亦在歸案后至審理期間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姚某曾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彭某、韋某、何某有前科劣跡,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丁是在共同犯罪中某起作用比較小的主犯,其和盤某、劉某戊、江某、黃某、李某均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本院決定對被告人劉某丁、盤某、劉某戊、江某、黃某、李某宣告緩刑。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詐騙的數額有誤的辯解及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龍某某提出的2011年5月15日下雨被告人沒有實施詐騙,當日官展彬被騙的人民幣1750元數額不予認定,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辯護人龍某某提出的被告人姚某通過家屬全部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認罪態度好,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已予采納。辯護人張某乙提出的被告人何某屬初某、偶犯、通過家屬全部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認罪態度好,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已予采納;但被告人何某是本案詐騙團伙主要成員之一,且參與全部的詐騙,其所起的不是次要作用,故辯護人張某乙提出的被告人何某屬從犯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因本案社會危害大、影響壞,且被告人姚某系累犯,何某有前科劣跡,均不宜宣告緩刑,故辯護人龍某某、張某乙提出的對被告人姚某、何某可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為保護公民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維護社會秩序,嚴明國法,懲治犯罪,根據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彭某、韋某、劉某丁、盤某、劉某戊、江某、黃某、李某、蒙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依照《中某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x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倪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x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
三、被告人何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罰金已繳納人民幣500元,尚欠人民幣8500元。)
四、被告人張某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
五、被告人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2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14年3月14日止。已減去收監前羈押的2個月24天。)
六、被告人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0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3年6月21日止。罰金已繳納。)
七、被告人劉某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6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八、被告人江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九、被告人盤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2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十、被告人劉某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十一、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十二、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十三、被告人蒙某犯詐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1600元。
十四、被告人韋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600元予以追繳,待追繳后上交國庫。
十五、被告人姚某、倪某、張某丙、何某、彭某、劉某丁、盤某、劉某戊、江某、黃某、李某、蒙某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780元(已繳納)及隨案移送的贓款人民幣x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另附清單),予以沒收,存檔備查。
(上述各項所科處的罰金和違法所得,限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一個月內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中某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覃建斌
審判員劉某權
人民陪審員李某健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黃某敏
附:被告人姚某等人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清單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特征備注
1彩票2519張
2手鐲26只
3手鏈108條
4項鏈3條
5牙某28只
6洗衣粉35包超力牌
7營業執照1張
8海報1張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特征備注
9宣傳單若干
10工作手冊2本
11姚某
手機1部x
12何某
手機1部x
13韋某
手機1部諾基亞
14張某丙
手機1部x
15彭某
手機1部x
16群眾所上繳手鏈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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