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買住宅卻被騙著買了公寓能退款嗎?
律師解答:需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受到欺詐才可以要求撤銷合同,退購房款,一定要注意收集保留證據。下面這個失敗的案例可供大家參考:鄭某起訴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理由是自己本想買住宅,卻被騙著買了服務型公寓。開發商在售樓處現場公示的文件中未列明土地用途,售樓人員口頭表示是住宅,認為自己受到了欺詐。法院審理后認為,鄭某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里明確寫名土地用途是商業(辦公),鄭某作為成年人應謹慎查看。即使開發商未在現場公示文件中寫明是商業,也沒有證據顯示其欺詐購房者是住宅。鄭某說的售樓人員的口頭介紹更是沒有證據無法查實。綜上,沒有證據證明鄭某受到了欺詐,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判決書節選:
廣州中院認為,本案中鄭某主張案涉房屋實際是商業性質的服務型公寓,而其想要購買的是住宅性質的房屋,科某公司存在欺詐,主張《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應予撤銷,科某公司應返還其已支付的購房款? 對于其訴請能否得到支持,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本案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鄭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曉房屋買賣合同所涉資金巨大,理應在簽訂合同前盡審慎注意義務,應對房屋相關情況認真進行審查核實。鄭某所簽訂的案涉認購須知等文件載明案涉房屋所屬項目為商務? 雙方簽訂的《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對房屋規劃用途作明確記載,鄭某亦確認已充分理解并同意簽訂上述文件的全部內容? 可見,鄭某與科某公司在簽訂《廣州市商品房買賣合同(預售)》過程中是知道案涉土地用途為商務金融用地、案涉房屋的規劃用途為商業(辦公)? 故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案涉土地、房屋用途的情況下,鄭某仍然簽訂案涉合同并支付了全部房款等,可見其對案涉房屋的性質用途知情且接受,科某公司不存在故意隱瞞案涉房屋規劃用途的行為? 雖鄭某主張科某公司在銷售現場公示的《廣東省廣州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文件范本未載明關于土地規劃用途、標的物基本情況、商品房用途的情況,但科某公司通過與鄭某簽訂的正式系列文件中已經明確向其告知案涉房屋的規劃用途,故本院認定科某公司不存在隱瞞鄭某房屋規劃用途的行為。判決駁回鄭某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