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安置房的贈予能否撤銷?
案情:案外人程母(甲方、贈與人)與程某(乙方、受贈人)與2014年4月初簽訂了一份《房屋贈與協議書》,約定:甲方自愿將其所有的不動產贈予乙方,雙方自愿達成房屋贈與協議如下: 甲方自愿將其房產贈與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房屋坐落于某村,建筑面積283.92平方米,其中283.92平方米贈與乙方。甲方同意在簽訂征收安置協議書時直接將產權人的姓名變更為受贈人程某。備注:其中85m為程某女兒名下。同日,某街道辦事處(甲方)與程某及其女兒(乙方)簽訂《某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乙方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某村,建筑面積624.59m,用途為住宅,土地使用權類型集體,占地面積359.15m。甲方按規定標準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房屋補償費309088元、二次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60480元、搬家補助費8355元、臨時安置補助費37595元、其他補助賽55845元,合計471363元。同時,乙方選擇產權置換的面積有485平方米。2014年4月底程某與王某(被告)結婚登記,2015年1月份,程某與某市街道辦事處簽訂了《某區選房確認書》,程某挑選了某小區的四套房子,2022年6月份程某又與某街道辦事處簽訂了《安置房結算書》,確定程某選定房子后,還需要繳納的差價。程某用之前補償的款項繳納了有關安置房的款項。同日,程某與王某簽訂了一份《家庭房產協議書》,協議書中明確程某婚前取得的有關房產,及房產的處分情況,同時明確案涉房產從進一步穩定家庭和婚姻關系及避稅方面考慮,辦理房產證時直接加上王某(被告)的名字,作為共有人,雙方相伴終身。2022年8月份,程某為了辦理案涉房屋的房產證,與開發商簽訂了《買賣合同》同時在合同中加上了王某(被告)的名字,并向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備案登記,但未辦理完成不動產證。2023年8月份,程某發現自己與王某結婚后,王某主要是要房子,并不重視夫妻感情,對錢財看的比較重,加之程某與王某系二婚,王某有一個成年兒子經常到程某處生活居住,影響到他與王某的婚姻生活,二人的夫妻感情出現問題,在鬧離婚。
于是程某找到本律師要求起訴離婚,同時要求撤銷案涉爭議安置房的贈與行為。接受委托后,本律師到開發商出調取了辦證的有關資料,明確產權證未辦理完畢,且到不動產中心調取了案涉房屋的產權證明材料,確認房屋的所有權未轉移。于是本律師準備好相關材料,訴訟到法院,
法院判決:法院支持了程某的訴訟請求,撤銷了贈予行為,并判令被告王某協助辦理網簽備案注銷手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一八條的規定處理。
律師寄語: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商品房網簽備案登記有沒有物權變動的效力”,法院認為是沒有的,且實際上通過房屋產權的查詢可知,雖作了備案登記,但確實沒有變更,所以網簽并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情形,故沒有發生轉移的效力,贈與人享有法定任意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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