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發布日期:2024-08-18 作者:鄒坤律師
(滬高法民一[2004]26號)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或變更的理由應如何把握?
答:司法解釋(二)第九條對當事人協議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可撤銷或變更理由規定為:"欺詐、脅迫等"說明其并不僅限于欺詐和脅迫。
二、如何判斷彩禮?
答:司法解釋(二)中涉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案件,應當道德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不能適用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
三、可訴請返還彩禮的當事人范圍如何把握?
答:由于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對于實踐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雙方為原、被告的彩禮返還訴訟或在涉及彩禮返還的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實際給付人或自己不是實際接受人的抗辯,由于彩禮給付實際就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對此抗辯可不予采信。
四、彩禮給付后,男女雙方僅是形成同居關系,為此,給付彩禮的父母或親屬依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能否支持?
答: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男女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的,彩禮應當返還。實踐中男女雙方可能基于對法律規定的不了解而僅形成同居關系,但是法院釋明相應法律規定后,男女雙方基于感情善可能愿意補辦登記,若人民法院簡單地判決返還彩禮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發矛盾,因此在審理上述情形的彩禮返還案件時,人民法院應根據個案實際情況,必要時可以向同居的男女雙方釋明法律規定,在其不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判決返還。
五、應當返還的彩禮范圍如何把握?
答: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符合條件卓越,已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但在實際生活中,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經用于購置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們在處理涉及彩禮返還的案件時,就應當返還的范圍而言,要根據已給付的彩禮的使用情況,是否在男女雙方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長短等具體事實綜合把握。在處理方式上也應當靈活運用,特別是彩禮已轉化為共同生活的財產時,可將彩禮的返還與分割共同財產一并考慮。在分割中體現彩禮的返還。
六、能否直接按數量比例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答: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五條的規定,對于上述財產的分割,在當事人協商不成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由于該條規定本身并非一個強行性的規范,所以按"市價分配有困難"并非"按數量比例分割"的強制性前置條件。故實踐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個案情況,除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分配方案外,可以直接按數量比例分配。
七、在夫妻一方不要求持有有限公司出資額,成為股東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此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答: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以共同財產投資于有限公司,此部分共同財產已轉為了公司財產,由公司所有,離婚時不能直接分割。當夫妻協商同意由非公司股東的一方取得相應出資額成為股東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依照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若該方不愿意承受出資額外負擔為成股東,則可評估公司現有凈資產。公司凈資產為正值的,按夫妻一方出資比例計算出相應的凈資產價值,再按共同財產分割原則由取得出資額外負擔的一方給付另一方應得的錢款或財產。評估費用由主張評估一方預付,或雙方各半預付。當事人均不愿意進行評估的,則人民法院可對此部分共同財產在離婚案件中不予處理。
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于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份,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人民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作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訂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004年9月7日
相關法律問題
發布咨詢
相關文章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
- 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 上海高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關于印發《關于本市適用“兩高”<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工作意見》的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婚姻法司法解釋
相關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