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勞動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頒發《職工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的通知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勞動部等
【頒布日期】 19920309
【實施日期】 19920309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干部保險福利
【文號】 勞險字(1992)6號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研究成果,業經鑒定評審通過,現予頒發試行。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致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是按照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
八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為適應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勞
動部、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的。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分為十級,其中一、二、三、
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
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和開展勞動鑒定工作中按此標準試行,并注
意總結經驗。在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鑒定時,可以參照此標準辦
理。在試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以便修改,為形成國家標準提供依據。
一、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于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于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
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后,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鑒定者。
三、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
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 是工傷的直接的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
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
個確定。本標準在附錄A、C、E、G、I中對一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
準,作了交代和說明。
3.醫療依賴 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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