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5年2月5日,××市××區建設局將××路雙面安裝路燈(126盞)的工程承包給江蘇××燈飾工程有限公司。同月20號,該公司將承包的部分工程(約44盞)轉包給個人孫××,孫××承包后又找到王××,并讓王××全權負責該工程的施工,包括租用吊車、雇傭勞務人員、組織人員安裝路燈,孫××與王××口頭約定,吊車的使用費以及雇傭人員的報酬由自己支付。
王××接手后即招來原告周某等六人安裝路燈,2005年3月5日晚7時許,由于吊車駕駛員周××操作不當將吊車塔臂搭在高壓線上,致正在吊車上工作的原告周××被高壓電擊傷。
為此,原告將江蘇×××燈飾工程有限公司、孫××、王××以及吊車駕駛員周××訴至法院,要求幾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04550.9元,并要求幾被告對其人身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的傷是在安裝路燈過程中造成的,故原告所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訴訟請求,本院應予以支持,但原告在安裝活動中既不懂安全安裝路燈技術,也明知被告周××無駕駛吊車資質,對此原告應付相應的責任,對于訴訟請求過高的部分,本院不再支持。關于被告江蘇×××公司將自己的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被告孫××,對其非法轉包造成的后果,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分包人孫××租用被告王××的吊車,并讓王××找人安裝自己分包的路燈,放縱了自己和他人的安裝管理義務,對此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關于吊車車主王××讓無開吊車資質的被告周××操作吊車,對造成的結果也應承但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對于被告周××明知自己無證卻操作吊車,直接導致了這一事故的發生,因此,也應承但一定的民事法律責任。
綜上,本案四被告的轉包、分包及操作吊車的行為均為非法行為,故四被告理應互負連帶賠償責任。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四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江蘇××燈飾工程有限公司、孫××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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