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繁變更監護關系無疑會對孩子的生活和心理產生較大影響。但法院認為,主要還是從有利于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綜合衡量各方面因素作出變更監護權的判決。
本報6月21日訊 賈婷3歲時,父母離婚,她跟著母親生活。幾個月前,母親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監護關系,由父親撫養孩子。近日,市中區法院作出變更監護權的判決。對年僅15歲的賈婷而言,這已是第4次改變監護人了。12年來,她就這樣在父母間“徘徊”著。
賈婷的母親劉芳與父親賈道政于1989年結婚,兩年后賈婷出生。1994年,父母因感情不和經法院調解離婚,按調解書規定,賈婷隨母親生活。1996年,劉芳查出患有傳染性疾病乙型肝炎,為怕傳染給孩子,她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孩子隨父親生活,市中區法院于1997年1月判決賈婷隨父親生活。2001年,劉芳再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賈婷的撫養關系,理由是賈道政已另行組成家庭并育有一子,對女兒照顧不周。經過法院調解,賈婷的父母又達成調解協議,賈婷自2001年7月起隨母親共同生活,撫育費由劉芳自理。
這次,劉芳又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孩子的監護關系。理由是其原本患有的乙肝已轉變為肝硬化,且已從單位內退,經濟狀況不比從前,已無力撫養女兒,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及成長。賈道政則表示,他現在沒有工作,已于1993年下崗,靠父母生活,自己也有病,沒錢治療,因而沒錢養育孩子。而原告本人有工資,所以不同意撫養孩子。
法院審理中查明,劉芳與被告離婚后未再婚,有固定單位和工作,目前已從單位內退。而被告賈道政沒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已于1997年再婚并生育一子,現年8歲。
最后,法院作出了支持原告請求的判決。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其實從經濟狀況看,原告更適合撫養孩子。但賈婷已具有了判斷能力,與誰生活應聽從其意見。在本案中,賈婷明確表示愿隨父親生活,并寫了保證書。此外,法院主要是從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綜合衡量各方面因素。雖然劉芳的經濟能力更強,但其患有傳染性疾病,確實對孩子影響更大。
這樣,賈婷過著白天在母親那里吃飯,晚上回父親家中睡覺的生活。法官表示,雖然本案當事人每次起訴都有客觀理由,但頻繁變更監護關系對孩子的生活和心理無疑都會產生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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