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任何違反法律義務的法律主體都應承擔其法律后果。政府采購法律責任是指實施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規范的行為人,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本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國政府采購的實際,分析了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特征、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法律責任的形式,并對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類型分適用采購方式不當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政府采購程序行為的法律責任、損害公平競爭的法律責任、履行合同不當行為的法律責任、妨害監督管理活動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五個方面進行了較深的探討。
一、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特征
1、政府采購法律責任是發生在政府采購法律關系中的責任
政府采購法律關系是指政府采購法律規范在調整政府采購過程中,在國家政府采購主管機關、采購人、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等主體之間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政府采購法》第14條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第15條規定:“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采購代理機構是非營利的事業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由此可見,政府采購法律關系的主體具有多元性和廣泛性,但是,不是政府法律關系的主體則不是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主體。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一般物質購置就不承擔政府采購法律責任。
2、政府采購法律責任具有綜合性
政府采購市場龐大,對供應商有著高額利潤的誘惑,有些不法供應商為了獲利,不惜以賄賂、串通投標、欺詐等手段,擾亂政府采購秩序,侵害采購人和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采購單位的一些人為了個人利益,采取泄露標底等違法行為協助不法供應商。為了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利益,必須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采取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的方式,組成一個綜合性的責任體系,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政府采購的市場秩序。
二、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
1、政府采購法律責任主體
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主體范圍廣泛,它既包括政府采購的當事人,即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也包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我國《政府采購法》第19條第1款規定:“采購人可以委托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如果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未經資格認定則有過錯。
2、行為人有過錯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2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㈠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㈡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㈢具有履行合同的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㈣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㈤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違法行為
政府采購中的違法行為不僅包括積極的行為,也包括消極的行為,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5條規定:“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供應商不得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同時,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消極對待供應商的投訴,逾期不作處理的行為,則應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4、損害后果
損害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非虛構的、主觀同意造成的。實踐中,虛擬空間的損害則可能構成事實上的損害。我國《政府采購法》第11條規定:“政府采購的信息應當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但是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發布在《中國財經網》、《中國政府市場》等網絡媒體上的信息或者被篡改,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
當然,損害并不是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條件。如對供應商實行歧視待遇,侵害的客體是政府采購的市場秩序,但是對供應商的歧視待遇并不一定要有對政府采購的市場秩序造成實際損害后果的證明。
三、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形式
1、行政責任
我國《政府采購法》第1條規定:“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制定本法”。因此,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規范政府的采購行為,政府采購主體的特殊性決定了行政責任是政府采購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公務員行政處分,是指由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或單位,依照行政隸屬關系,給予有違法失職行為而又不構成刑事犯罪的人員的一種行政制裁,我國《政府采購法》中行政處分主要是針對采購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規范的行為作出的。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8條規定:“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第64條規定:“采購人必須按照本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進行采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法規定,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工作人員向其指定的供應商進行采購”。根據1993年8月19日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33條規定:公務員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公務員行政處罰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所給予的行政制裁。在政府采購中,行政處罰主要是針對供應商或政府采購業務代理機構等主體違反政府采購法律規范的行為,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我國《政府采購法》第21條規定:“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采購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的法人,主要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委托的范圍內辦理政府采購事宜。根據采購代理機構的性質可將其分為集中采購代理機構和民間采購代理機構。我國《政府采購法》第16條第1款規定:“集中采購代理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采購項目組織集中采購的需要設立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屬于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采購;屬于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自行采購。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式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等形式,其中列入不良記錄名單是政府采購領域的一種特定的行政處罰形式。
![發布免費法律咨詢](http://img.110.com/ask/zixun.jpg)
- 上一篇:解讀《法治下的政府采購》
- 下一篇:拒簽政府采購合同法律責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