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婚的離婚程序問題
發(fā)布日期:2012-10-31 作者:徐濤律師
2001年11月9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jīng)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何為“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作出了細化規(guī)定:第一,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第二,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與一般的缺點、錯誤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賭博、吸毒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的,則是對所在家庭之大不幸。第四,軍人一方有其它重大過錯的。
這是一個兜底條款。因為各種案件情況復雜,司法解釋不可窮盡一切。這一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靈活性,法官可以根據(jù)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實是求事地作出判斷。需要注意的是,軍人有重大過錯,主要是指軍人的過錯對夫妻感情造成了嚴重傷害,對此應慎重對待、嚴格把握。
以上可以看出,婚姻非軍人一方要想離婚,除非軍人一方同意,否則很難協(xié)議離婚,如起訴到人民法院,非軍人一方要提供軍人有重大過錯的證據(jù),否則將面臨敗訴的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又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qū)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管轄。 第四,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xiàn)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總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頒布了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軍人離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明確規(guī)定,現(xiàn)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謹慎, 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現(xiàn)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除此以外,軍人離婚的審查、登記等程序與一般離婚相同,均適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這里的“兩 審”,是指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其中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有著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guī)定。徐濤律師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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