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認定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認定一、基本事實唐*與蘇*認識以后,逐漸發展為同居關系,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兩年以后,生育一女取名唐曉某,同居期間,二人出資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登記在唐*名下,現蘇*起訴唐*:
一、女兒唐曉某由蘇*撫養;2.同居期間購買的房屋歸蘇*所有。
二、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所生之女唐曉某隨蘇*居住生活,由蘇*撫養至成年,被告唐*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不支持蘇*房屋歸其所有的訴求。
三、律師點評同居關系因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解除同居關系時,財產和債務方面關系,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的很清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就是以按份共有處理)。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而《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對按份共有人財產分割有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四、附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3.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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