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是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和傷殘就業補助
【閱讀提要】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發揮余熱珍愛身體,勞動保護依靠自己,企業用工權衡仔細。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退休人員再就業的現象越來越普遍,這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向選擇,也得到政府和社會的普遍認可。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再就業過程中受到事故傷害被鑒定為工傷,是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呢?
【基本案情】東營市的張某61歲,退休前是鋼筋工高級技師,退休后受雇于某建筑公司項目部,該公司項目部為張某按建設項目投保了工傷保險。2022年4月15日,張某在該公司的工地上使用調直機調直圓盤鋼筋時,因筋發生纏繞擠傷其右手拇指。張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同年5月20日,張某受到的傷害被認定為工傷。后經鑒定,張某因該次事故傷害,構成勞動能力障礙8級,無生活自理障礙。2022年8月5 日,張某作為申請人以某建筑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按照八級傷殘補助標準,向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共計 11 萬余元。
【裁判結果】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張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決定對其申請不予受理。張某不服該裁決,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 37 條、《山東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魯政發〔2011〕25 號)第10條、第25條第四款的規定,本案中,某建筑公司已經為張某按建設項目申請工傷保險,張某主張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應當依據相應的標準由工傷保險中通過理賠支付,因張某發生工傷事故時已年滿61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故其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主張,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張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張某在律師的協助下與某企業就相關賠償問題達成和解協議。
【律師說法】目前,用人單位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現象普遍存在,特別是建筑行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人數較多。為更好地保障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的各項權益,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禁止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從事工作,且法定退休年齡的劃定不是禁止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繼續勞動,而是出于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目的,使其慎重繼續從事工作。按照人社部的答復,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享受工傷待遇需區分三種情況:1.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依法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目前無法參加工傷保險,不能享受工傷待遇。2.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3.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楊洪剛 董菊
主文主要內容源自山東法制報法院周刊2023年10月20日總第80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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