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續期間簽訂離婚協議書并約定大額賠償起訴離婚時法院是否支持
魯法案例【2024】190
案情簡介
原告朱某與被告郝某于2022年12月20日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雙方感情不合,多次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撕扯,并多次撥打110。2023年4月14日,朱某與郝某簽訂《協議書》一份,協議書約定“如果男方在女方引產之日起半年內,向女方提出離婚,則向女方一次性支付賠償款15萬元。” 2023年4月18日,朱某在醫院做引產手術。2023年8月7日,郝某另行擬定《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男方給予女方2萬元,雙方領取離婚證,簽訂此協議書后,雙方再無瓜葛。郝某當天在該協議書上簽字,朱某于2023年8月15日在該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并添注“同意離婚,但不同意2萬元賠償,男方應支付15萬元賠償”。雙方協商不成,2023年12月7日朱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郝某離婚,并支付其補償款15萬元。郝某同意離婚,但不同意給朱某15萬元補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本案中,原告朱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郝某同意離婚,結合原被告婚后因感情不和經常發生爭吵撕扯,公安機關多次出警的事實,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許雙方離婚。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告郝某是否應當向原告朱某支付15萬元補償款。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本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兩份涉及財產處理的協議均以雙方離婚為條件,但是由于雙方離婚未成,且被告郝某在訴訟中對第一份離婚協議中“給予女方15萬元補償”的約定反悔,并變更了補償數額,因此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財產處理協議沒有生效。盡管上述協議沒有生效,但是考慮到朱某在婚姻期間做過引產手術,郝某在兩次協議中均有過補償朱某的承諾以及朱某多次因糾紛撥打110求助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郝某向朱某補償3萬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158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根據上述理論,附條件的離婚財產及債務處理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的以離婚法律事實出現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若離婚登記這一條件不能實現,雙方簽訂離婚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法院如果仍然認定雙方協議有效,顯然有悖于雙方的締約目的。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就婚姻存續期間的矛盾解決方式簽訂協議,但雙方并未就爭議解決達成最終一致意見,法院結合案情酌定郝某補償朱某3萬元并無不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來源:人民法院報、天津高法編輯: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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